東顧山林場失火案宣判 肇事者獲刑并賠償14萬余元生態(tài)損失
近日,廬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宛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同時需向被害單位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及復綠補植費用共計140962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宛某某未提出上訴。
事件回顧:2025年3月25日,宛某某攜帶打火機、紙錢等祭祀用品前往廬江縣東顧山林場進行祭祀活動。在祭祀過程中,他使用打火機焚燒紙錢時,因疏忽大意引發(fā)了山火。經專業(yè)鑒定,此次火災導致167.1畝(11.14公頃)有林地過火,造成經濟損失62662元。案發(fā)后,宛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宛某某因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此外,這場火災造成大片林木燒毀,對當?shù)厣鷳B(tài)環(huán)境造成了實際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宛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場山火,燒毀的不只是草木森林,更是幾代人用心守護的綠水青山。當前正值秋冬防火關鍵時期,希望廣大群眾能以這起案件為警示,時刻保持警惕。在生產、生活、祭祀等各類活動中,務必增強防火意識,嚴格遵守野外用火的相關規(guī)定,不要因為一時的僥幸心理和疏忽大意釀成大禍,以免追悔莫及。
原標題:《東顧山林場失火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一年四個月 賠償1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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