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酒后啟用自動駕駛功能,能否獲得從輕處罰?
酒后啟用自動駕駛功能
能否獲得從輕處罰?
醉酒駕車時若開啟智能自動駕駛,是否會降低對交通安全的危害?一旦被查處,能否因此獲得較輕的處罰呢?
某天夜里,家住北京市東城區(qū)的閆某與幾位朋友聚餐飲酒。結(jié)束后,他本想叫代駕,可查看代駕軟件后發(fā)現(xiàn)價格偏高。又想到深夜路上車輛稀少,且自己新買的電動汽車具備智能自動駕駛功能,能自動避障和保持車距,便抱著僥幸心理駕車回家。然而,僥幸心理不可取。行駛至半路,他的車遇到民警設(shè)卡檢查。經(jīng)檢測,閆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隨即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并被訴至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如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gòu)成犯罪已是常識。但庭審中,閆某一方提出,醉駕全程車輛開啟了智能駕駛功能。他們認為,當前智能自動駕駛技術(shù)較為成熟,可按預(yù)定路線行駛、避障剎車,因此閆某雖醉酒駕駛,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對較小,請求從輕判處。
那么,這一辯護理由是否合理?若閆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實較小,能否從輕處罰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閆某確實開啟了自動駕駛。即便其啟動該功能,也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最終,法院判決閆某拘役3個月,罰金6000元。

原標題:《普法案例丨酒后開啟“自動駕駛”能從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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